随着民航机场、航线、航班数量的日渐增多,民航航线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遭受干扰的概率日渐增大,就现已发生的干扰案例来看,多起干扰具有跨省区域的性质,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航航线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保护力度,需要加强区域内省、区、市间的合作,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和《泛珠三角区域无线电管理合作框架》的有关内容,特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民航航线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保护合作协议。
一、发生民航航线无线电通信导航频率干扰是跨省市区的干扰或认为干扰源可能分布在相邻省市区的情况下,相关省市区实施联合监测与排查。
二、相邻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对广播、电视、MMDS系统、寻呼台站审批和台站核查时,如存在越界或干扰的可能,应及时告知相关成员方。
三、联合加大省、市、区边界区域大功率无绳电话的查处力度。
四、两个及以上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对民航专用频率进行监测时,可实施联合监测,监测资料共享。
五、发现工、科、医设备所产生的无线电辐射落在民航专用频段并可能越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省、区、市。
六、相邻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共享边界地区的台站与电磁环境测试资料。
七、在适当时举办相应的联合演练。
八、落实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向协议单位通报本省市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民航专用频率受干扰的典型案例等有关情况。边界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可建立直接联络机制,以便开展更为密切的交流与协作。
本协议于二OO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在丽江签署,一式十份,签署方各执一份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广西壮族副台区信息产业局(签字):
海南省信息产业局(签字):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签字):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签字):
香港电讯管理局(签字):
2006年5月26日
(本文由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提供)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