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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合作的工作方案》全文
2006-09-14 12:07:06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各成员方就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合作内容

  (一)加强联合执法。

  1.联合打假维权。

  (l)建立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各成员方将加入各自的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络的企业名单知会其他成员方,各成员方接到网络内企业打假请求时,应及时组织力量打假。如打假涉及到多个省份的,经相关成员方协商,开展区域性打假联合行动,合力开展打假保优工作。

  (2)建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查协调机制,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各成员方对在本地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商品,经协商,共同拟定在同一时间段组织抽查,互通抽查结果,通报抽查情况,以扩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影响力。

  2.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的合作,共同建立和维护区域内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办案工作协调、配合。

  1.建立区域内案件协查机制。

  (1)提供案件线索。各成员方在日常巡查监管和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或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的涉及其他地区的违法违章案件线索,通过加强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联系,及时向涉案地区工商局通报情况。

  (2)案件移送。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不属于本地区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的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地区的工商局。

  (3)委托调查。各成员方在查办本地区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到其他地区需要协查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局调查。接受委托调查方应在委托调查方提出的时间内给予调查并回复。

  (4)委托告知。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告知有关事项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局告知。接受委托告知方应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告知回执发回委托告知方。

  (5)委托送达。各成员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如因当事人、相关人员、单位在其他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各类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材料无法送达的,可委托有关地区的工商局进行送达。接受委托送达方应及时将案件材料送达相关人员或单位,并将送达回执发回委托送达方。

  2.交流执法办案经验。

  适时举办案例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情况通报会等,共同研究公平交易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对策。

  (三)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合作。

  1.共同研究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推进企业信用建设。规范区域内工商部门记录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制度;制定企业监管分类标准和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衔接好泛珠三角区域企业信用分类认定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建立起相应的企业信用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和淘汰机制。

  2.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监管各项配套措施,实现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动态巡查为手段、企业信用监管为重点的分级管理。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做到经济户口管理与市场巡查执法、市场巡查与专项整治执法、工商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实现对市场主体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3.积极探索企业监管新路子,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以全面实行企业信用监管为重点,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规范泛珠三角区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的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企业监管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从注重准入方面的监管向全程监管的转变,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效能,提高监管力度,为整个泛珠三角区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4.各成员方互认对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方式和结果。

  5.企业在区域内其他省(区)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分支机构从属企业原籍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区域内其他省(区)登记设立的企业在本省(区)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企业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合作机制

  设立相关业务部门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各省(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公平交易)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作者:
·《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全文  20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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