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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全文
2006-09-14 11:40:34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发[2006]1号文件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部署,依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经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宗旨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开展好“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权益帮农、政策爱农、市场助农”活动,加强执法合作,整合服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坚决铲除坑农、害农、损农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开放、安全、健康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区域农村经济共同发展,推进泛珠三角区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合作内容

  (一)建立农资商品质量监测通报、信息交流制度。各成员方应结合本省(区)实际,每年因地制宜选择一类或几类农资种类分别实施商品质量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报其他成员方。同时,加强其它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信息交流工作,为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二)建立不合格农资商品预警信息沟通制度。各成员方在监测工作中经依法确定的不合格农资商品,互相进行通报,并提请其他成员方对该农资商品发布预警信息。

  (三)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质量监测合作。各成员方相互通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质量监测情况,交流经验,信息共享。对合作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各成员方应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共同采取统一应对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农企业、农村经纪人等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建设,为其在合作区域内跨省(区)依法开展农产品、农资和消费品连锁经营,开办大型农产品市场、农资市场和展销会等,提供快速、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加强农产品、农资流通“绿色通道”建设,为各成员方农产品、农资在合作区域内流通提供支持和帮助。对辐射跨省(区)的大型农产品市场、农资市场,加强其在市场标准化建设方面的引导与信息交流。

  (六)加强各成员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农产品、农资打假扶优专项联合执法合作。每年由轮值方应成员方要求,承担联合执法的协调等具体工作,相关成员方负责组织实施。对制售假冒各成员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农产品、农资的违法行为,各成员方应列为重要案件,及时查处,坚决打击,依法维护合作区域内各成员方拥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农产品、农资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各成员方农产品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与保护的合作,加大合作区域内跨省(区)涉农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合作力度,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各成员方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和完善涉农案件协查通报制度。各成员方查处的合作区域内跨省(区)重大涉农案件,及时向涉及地成员方进行通报,涉及地成员方积极配合做好协助查办工作。

  (九)加强“12315”维权进乡村合作。开展农村维权体系建设的合作,交流工作情况,学习借鉴经验。做好合作区域内农村消费者投诉、申诉和举报的收集、处理和通报工作,对其他成员方转来的投诉、申诉和举报,优先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十)加强合作区域内跨省(区)涉农合同纠纷的行政调解,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十一)建立统一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交流。进一步加强各成员方“泛珠三角工商信息”网站建设,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和网站维护,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合作机制

  (一)为做好当年年主题的有关工作,由各成员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的沟通联系。各成员方在合作工作中遇到重要问题需要互相协调配合的,由当年轮值方视情况需要召集会议共同研究。

  (二)建立情况通报和学习交流制度。各成员方定期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和信息,加强学习交流和考察。

  (三)各成员方按照合作协议要求,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区域合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本协议于2006年9月12日在昆明签署,一式九份,各成员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江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湖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广东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四川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贵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云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代表签名:

 

 

(编辑: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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