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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2006-10-27 11:37:27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签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泛珠三角区域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在区域安全生产合作的统筹协调作用,提升处置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加大推进安全生产合作的力度,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协议》,特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的宗旨是:交流、探讨推进区域安全生产合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9+2”)省、区在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事故应急救援、安全中介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力度,并就促进区域安全生产合作问题及时向各自政府提出思路和对策。

  第三条 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的英文译名是:PAN-PRD REGIONAL JOINT CONFERENCE OF WORK SAFETY COOPERATION.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加强“9+2”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之间的工作合作,研究区域合作规划;审议、决定区域合作的重要文件。

  第五条 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探讨推进区域安全生产合作的具体措施和推进合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各自政府提出思路和对策;促进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利用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机制,实现“9+2”省、区安全生产的发展与创新,加快区域安全生产发展的步伐,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根据秘书长协调会议提出的建议,研究决定下一届合作与发展论坛以及洽谈会的承办方。

  第三章 会议成员

  第七条 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工事务局行政首长组成。上述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职责是:参加联席会议,部署和推动本方参与有关安全生产区域合作的各有关工作,对本方参与相关区域合作的战略、规划、工作方案和重大合作项目作出决策,向联席会议提出推进区域合作建议和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解决的事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由常任主席、执行主席与秘书处组成。

  第十条 常任主席: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常任主席。

  第十一条 执行主席:由负责主办当年联席会议的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局长担任,负责决定联席会议召开期间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秘书处是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秘书长,各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的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秘书长。

  每年度的联席会议上,秘书长负责向各联席单位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并就下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方案。秘书处负责拟订和完善联席会议相关的工作制度,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和常任主席、执行主席交办的工作,负责编订《“9+2”安全生产合作工作动态》,不定期出刊。

  第十三条 “9+2”省、区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区域合作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章 会期

  第十四条 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联席会议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生产合作协议》确定的会议成员单位次序轮流举办,时间一般安排在8月底或9月初。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组织经费由主办方负责,交通、食宿费由出席会议的相关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负责。

  第七章 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9+2”省、区及时交换各省、区安全生产发展动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各省、区局长向政府提请制订相关政策,安全生产立法,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向各自政府提交的政策建议以及省(区)际间安全生产协作事宜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9+2”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劳工事务局)局长(或委派代表)签署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

  各方代表签字(盖章):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工事务局

(资料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

 

(编辑:李美仪)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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