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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体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全文
2006-08-03 18:24:27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体育方面长期保持著良好的合作关系,交往密切,为继续加强三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三地体育资源的互补,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三地体育运动水平和加速体育人力资源的交流,经协商由广东省体育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体育发展局三方共同签订本协议书。

  一、交流与合作目的充分发挥体育对三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功能,通过体育比赛与该领域各项活动的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培育人才、交流信息、提高竞技水平及繁荣体育市场,全面提升区域体育水平,促进三地体育运动和文化经济的发展。

  二、交流与合作原则

    (一)加深三地彼此的了解,充分发挥合作精神。

  (二)交流合作应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务实性、互利性和对等性。

  (三)以大珠江三角区域作为体育事业发展的共同基地,共享大珠三角的体育资源。

  (四)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共创区域体育品牌。

  三、交流与合作内容具体交流与合作的领域

    (一)竞技体育(主要以奥运会项目为主)。

  (二)群众体育(主要以非奥运会项目为主)。

  (三)体育人才交流培训。

  (四)体育科研与学术交流。

  (五)体育产业合作。

  四、工作形式

    (一)视乎实际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或会面、由三方轮流举办。

  (二)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各项合作建议、商讨工作细则、检讨工作进度及成效,指定联络员负责三方专责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合作部门与城市

    (一)广东省广东省体育局负责并协调本省各项目协定及广州市、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肇庆、江门和广州体育学院等省内各市工作。

  (二)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

  (三)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体育发展局。

  六、经费

    (一)三地各自负责参加会议或会面的费用。

  (二)各项体育交流合作/活动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采用谁主办谁负责办法,交通费用由参加单位自行解决,或由三方就个别情况另行磋商。

  上述交流与合作协议由三方经协商签订,解释权由三方签署部门共同负责。

  广东省体育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体育发展局

  签订日期: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编辑:王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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