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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业合作备忘录
2006-08-03 18:27:36      

    去(2004)年6月3日,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政府在广州共同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要求各方在多个领域加强合作。其中在产业与投资领域,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在《框架协议》基础上,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业界抓住机遇,加强合作,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对于提升产业素质和增强整体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宗旨

  遵照《框架协议》的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和平等自愿思想,按照市场规律推进区域合作,在房地产投资、销售、中介等方面营造“交流促发展,合作创共赢”局面。
 
  二、原则
    市场主导、平等自愿、互相尊重、开放公平、资源参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三、目标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流动的地区障碍,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建立健康、规范、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加强各地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的协调协商,解决区域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逐步培育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以市场化原则优化整合房地产业上下游产品链条,加快产业现代化步伐。

  (五)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合作领域

  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加大合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努力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一)资本流动与招商引资。以积极态度鼓励资本合理流动,鼓励企业、人才、技术合理流动、优化组合,大力消除妨碍资本流动的体制障碍和政策障碍。以积极态度促成区域内跨省区的房地产项目招商引资,积极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方便。

  (二)房地产服务业。培育房地产服务品牌企业,加强服务产品区域流通,推广服务规范,形成房地产服务业的统一市场,做大做强区域房地产服务业。

  (三)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以多种形式促进市场管理经验、行业协会工作经验、房地产开发经验、物业管理经验、培育二手房市场经验、信用制度建设经验、预警预报制度建设经验的交流;以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节地技术、节水技术、节材技术、环保技术、营销技术、评估技术、园景技术,等等。

  (四)信息交流与科研成果共享。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合作与发展论坛”网站,与各地房地产网站互联及信息共享,成为区域合作长期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加强理论研究及政策研讨,举办专题研讨会或演讲会,实现科研成果共享。用协作方式逐步建立区域房价指数系统和景气指数系统,逐步建立面向区域合作服务的企业资信评价系统。

  (五)专业培训。交流专业培训经验、师资、教材,大力推动合作培训、异地培训、网络培训,培养专业人士,提高劳动力素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五、合作平台

  全力构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交流的协调平台和企业交易洽谈、互通有无的商务平台。

  (一)协调平台: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合作与发展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论坛由各省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主办,各地轮流承办,每年或两年一届,邀请省会城市和热点城市、骨干企业、媒体参与,商讨区域合作发展的重大事项,达成共识,协调行动。论坛的内容与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各方磋商议定。

  (二)商务平台:泛珠三角区域房地产业交流促进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博览会由各省区政府主管部门共同指导、行业协会共同主办,展示企业品牌,展示招商项目,输出服务,推广技术,介绍产品,开展商务洽谈。博览会的举办地、举办方法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各方磋商议定。
 
  六、合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合作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协调、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为主体的合作协调与交易互利机制。

  (一)建立由各省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协作会议制度,每年或两年举行一次会议,协商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商定举办论坛和博览会的相关事宜。

  (二)成立由各省区行业协会秘书长组成的秘书处,在建设厅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向协作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筹备、组织博览会。秘书处设在承办方,秘书长由承办方出任。
 
  七、双边、多边合作与企业联盟
  鼓励区域合作的各方在房地产个别或多个领域、个别或多个项目进行双边或多边合作;鼓励区域内企业组织战略合作联盟,形成层次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区域合作局面。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
  江西省建设厅             江西省房地产业协会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房地产业协会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
 
  签署时间: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
  签署地点:广东省广州市

(编辑:王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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