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
(2006年6月)
为全面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旅游业合作和繁荣发展,泛珠三角区域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9+2”)各方经协商,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旅游合作指导性意见》(简称:指导性意见)。
一、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下,“9+2”各方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区域旅游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优势互补、互为市场、求同存异、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点,共同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形成资源共享、市场共拓、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泛珠三角区域旅游业得到快速、稳定、和谐的发展,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交流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同时,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本地法律、政策和实际需要,参与本指导性意见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领域。
二、合作的目标
积极主动地顺应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趋势,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旅游业服务网络功能,逐步建立区域内资源共享、规则统一、方便优质的旅游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统一的旅游服务网络、产品促销网络和高效协调的信息共享网络;最终实现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服务一体化市场体系的目标。
三、合作的领域
(一)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
按照共同推进区域内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合作各方积极组织和参与区域旅游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旅游业发展规划。由合作各方共同提出请求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发改委牵头进行“9+2”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编制,合作各方共同推进规划的编制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扩大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的合作
充分发挥区域内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多样和具有较强的互补性的优势,按照整合资源、合理配置、联合开发的原则,积极推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产品建设的合作。为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发招商引资创造条件,为提升旅游产品的竞争能力进行多方面、多渠道合作,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起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区域内旅游招商引资项目库,搭建旅游资源和产品开发的投融资平台;
2、合作各方要积极设计和提供跨省区旅游线路,联合开发区域内旅游产品,并进行积极的推广。
(三)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产品宣传促销的合作
1、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积极开展互为目的地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合作各方要积极参加区域内举办的各种旅游产品交易会和博览会,对他方旅游行政部门和旅游企业在本地的促销推介活动提供帮助;
2、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联合宣传促销,有针对性的制定市场共同开发计划,积极开拓专项旅游和特色旅游产品。集合合作各方旅游资源和共同市场,积极争取各种政策支持,针对内地、台湾和海外市场的不同需求,共同打造旅游精品,开发旅游市场;
3、合作各方通过努力,积极争取民航部门的支持,以客源流量和流向为参照,推动区域内多条航线的开通,实现资源共享,客源互送。
(四)加强旅游信息交流和应对旅游重大事件的合作
1、合作各方要加强信息交流,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以各地的旅游官方网站为基础,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网的联系,构建区域旅游信息平台,促进“9+2”各方旅游信息互动;
2、建立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处理合作机制,制定相关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并确保有效落实。重点是建立“黄金周”期间旅游信息预测预报、重大旅游事件通报机制,以及跨省区之间的旅游投诉处理合作机制。
(五)消除地区性旅游壁垒,逐步推进跨省区的无障碍旅游
1、开放旅游市场。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在区域内落户,鼓励和支持资质高、规模大、信誉好的旅游企业在区域内各省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促进区域内跨省区经营网络化的发展;
2、实行同等待遇。合作各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区域内的各方各类旅游企业给予同等的机会,实现与本地区旅游企业同等的待遇;
3、逐步消除管理和政策壁垒。通过政府和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逐步消除“9+2”区域内阻碍旅游业发展的管理和政策壁垒。
(六)构建旅游诚信体系,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1、推动合作各方在行业内建立健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机制,通过建立诚信经营网络平台,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予以交流和通报,全面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监督和管理能力;
2、共同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和规范管理,确保旅游市场有序竞争、健康发展,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繁荣;
3、采取联合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打击违规违纪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人才交流与培训的合作
1、各方要加强旅游教育培训的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大专院校、旅游培训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旅游多层次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教育培训的能力和质量;
2、按照区域旅游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逐步在区域内的教育培训中,实现统一培训内容、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接待要求;
3、利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机制和所搭建的网络平台,鼓励优秀旅游人才在区域范围内合理流动。
(八)加强政策研究,争取多方支持
合作各方要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中的政策研究,确定重大研究课题,明确具体研究项目;与相关省区的交通、工商、公安、民航、铁路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国家和地区对旅游业的政策性支持,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推动区域内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合作机制
(一)建立旅游事务沟通、交流和协调机制
根据合作宗旨,建立“9+2”旅游事务议事协调机制。合作各方要定期将“9+2”区域内旅游协作协调事务纳入“9+2”经济合作的主要内容和议事日程。利用每年一届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的机会,由轮值方召开“9+2”旅游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和解决区域合作事宜。
(二)进一步强化区域内旅游民间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业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
进一步鼓励旅游协会等民间社团组织和旅游企业加强合作与交流,推动区域内旅游业在多层次、多方面的合作与发展,积极发挥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在旅游市场规范经营的自律的作用,鼓励旅游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企业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