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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章程
2007-08-01 16:35:47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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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英文译名为:
PAN-PEARL RIVER DELTA REGIONAL COOPERATION
CHIEF EXECUTIVE JOINT CONFERENCE


第二条  本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以成员单位为主体,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各区域政府部门间的横向联系与交流,平等合作、互相协商,发挥各地优势,拓宽合作领域,沟通信息,交流经验,通过建立务实、高效的合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区)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首长组成。

第四条  联席会议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承办当届联席会议年会的成员方的行政首长担任。当届联席会议年会由两方或三方联合承办的,由牵头方的行政首长担任当届联席会议的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的任期自上届联席会议年会结束起至本届联席会议年会结束止。

第五条  各成员方负责区域合作工作的政府秘书长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联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秘书处,作为联席会议的工作机构。秘书处设在广东省。
秘书处具体工作规范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席会议。
(二)对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向联席会议提出推进区域合作的建议和需要提请联席会议审议或解决的事宜。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认真组织落实联席会议纪要。
(三)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对本方参与区域合作的战略、规划、工作方案以及重大合作项目等各有关事项进行决策。
(四)研究、部署和推动本方参与区域合作的各有关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执行主席职责
(一)审定秘书处提交的当年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和议程安排。
(二)主持召开行政首长联席会议。
(三)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协调区域合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遇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时,经协商,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临时会议。
(五)负责与下届执行主席进行工作交接。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联席会议年会

第一条  年会名称
联席会议年会定名为"××××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年会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期间召开。
如遇特别紧急的重大事项时,执行主席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协商,可召集召开临时会议,定名为"××××年第××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会次从该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记起,依次类推。

第二条  联席会议年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审议区域合作规划。
(二)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决定区域合作的重要文件。
(四)制定区域合作的相关意见,提出并实施区域合作的相关项目和措施。
(五)根据秘书长暨发改委主任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研究决定下一届论坛和洽谈会的承办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会议议题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根据各成员方的提议汇总整理,拟订会议议题和议程安排征求各成员方意见后,呈送执行主席审定。会议议题的选取遵循务实原则,以区域合作中涉及多方利益的重大项目与重大措施为主。

第四条  年会筹备
联席会议年会的筹备由秘书处和当届联席会议承办方负责。具体筹备事项参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年会筹备细则》。

第五条  会议召开
联席会议年会由执行主席主持。
联席会议年会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秘书处派专人对联席会议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六条  会议宣传
联席会议年会及联席会议临时会议为闭门会议。
联席会议的宣传由秘书处负责,根据联席会议的要求向外发布新闻通稿。

第七条  会议资料的保存
会议文件由秘书处整理存档。

第四章 会议纪要

第一条  撰写
联席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会同当届联席会议承办方起草。
会议纪要标识为"××××年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纪要"或"××××年第××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临时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内容一般包括:会议简况、上届会议纪要执行情况总结、会议议定事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附注标明参加成员的单位并签名。
会议纪要不反映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反映单独一方、不涉及本区域合作的事项要求。
编写完成的会议纪要应征求各会议成员方的意见并达成一致后,提交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条  印发
联席会议纪要在联席会议上由全体成员签署后,由秘书处印发各成员方。

第三条  执行
各成员方应将会议纪要作为各自的政府文件正式印发本方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四条  检查
各成员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会议纪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检查,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并及时向本方行政首长报告落实会议纪要及工作分工方案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秘书处和相关合作成员方日常工作办公室。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并及时通报工作进展。
会议纪要在贯彻落实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秘书处反映,需提请联席会议复议的,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在未经复议重新作出决定前,按原会议纪要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一条  联席会议开会期间的会务费用由承办方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各成员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本章程经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在征求全体成员意见后,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并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编辑:何静文)

作者: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调机制  2005-04-13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  2005-04-13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度  2005-08-02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  2005-04-13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部门衔接落实制度  2005-04-13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  20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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