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建立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
一、协调制度秘书长组成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区)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官员。
执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由承办当届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政府秘书长担任。
二、协调制度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协调“9+2”之间有关需要政府协调的具体合作事宜。
(二)负责协调本方参与“9+2”论坛与经贸洽谈会需要政府协调的具体工作事项。
(三)指导政府各有关部门衔接落实推进合作的具体项目及其他有关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四)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行政首长报告“9+2”政府合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要确定的问题。
(五)为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年会作准备。
三、协调会议
(一)交流、探讨推进区域合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调推进区域合作事项的进展。
(三)组织有关各方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
(四)研究向年度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研究提出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推举产生当届执行秘书长。
(六)研究提出下一届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及经贸洽谈会的承办方建议,交联席会议议定。并根据承办方提出的方案,议定论坛和洽谈会的举办规模和形式。
四、执行秘书长职责
(一)汇总并确定秘书长协调会议的议题并作出议题安排。
(二)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协调会。
(三)加强“9+2”政府间有关推进合作事宜的沟通与联系。
(四)负责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及经贸洽谈会筹备工作的具体协调。
五、各方负责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列席协调会议。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