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
一、负责对政府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决定的与本部门有关的事宜制定互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合作协议、专题计划。
二、组织本部门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规划,制定本部门参与区域合作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参与区域合作的战略、规划。
三、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及外地在区域合作中的有关事宜。
四、各部门定期向各方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反映合作事项的进展、工作建议和存在问题,必要时直接向政府秘书长、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应官员、或行政首长反映有关情况。
五、不定期召开合作区域内对口部门衔接协调会议,衔接落实有关合作事宜。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