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质量技术监督合作框架协议
为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有关内容,推进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在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合作,经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合作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根据国家对质监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合作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区域内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企业间的合作交流提供便利,促进商品流通,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参加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或通过联席会议对协议内容作修改补充。
(二)开放公平。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各项资源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互动协作。各方应创造合作条件,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和质监事业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消除地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努力创造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泛珠三角区域质量振兴工作,提升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建立规范统一、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协议各方不得有排他性和歧视性规定,不得有专门针对外地企业而且阻碍其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重复检验、检定、备案和认证等限制性措施;加强制订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方面的合作,推行工业产品和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互认;互相认同依法或依法授权出具的检验、检测、计量检定和鉴定结果、省级名牌产品称号、C标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省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各方省级名牌产品列入打假保优活动的保护范围。
(二)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技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各方技术机构的比较优势,实现机构的资质、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的优势集成、互补与共享;加强技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机构检测能力,拓展检测、校准市场;南端规划区域质监技术机构建设,促进共同发展。
(三)建立联合打假协作机制。建立区域内企业质量诚信记录,通报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加强区域内举报投诉、打假查处的合作、交流与协调,追踪协查假冒伪劣产品来源去向,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协商制度。建立区域信息联网,及时通报地方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制定等相关信息,发布名牌产品、免检产品、产品监督抽查结果、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获证企业、采用C标志企业、法定检验检定机构、获准认证机构和咨询机构、企业质量诚信状况、真假产品鉴别等信息,交流先进质量文化和先进管理方法;建立质监工作协商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相互关联并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和举措作出通报,及时解决争端。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质监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重大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联席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主持。每次联席会议确定下次会议的议题、主办方、时间和地点。
(二)建立协作工作小组。根据合作需要确定成立若干协作工作小组,开展具体合作项目工作,解决争端。
协作工作小组由协议各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负责人组成。协作工作小组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二00四年九月二日于广州签署,签署之日起生效。
(编辑:唐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