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商会间的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的,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的精神,闽、赣、湘、粤、桂、琼、川、黔、滇九省(区)工商联(总商会)和港澳经济特区有关商会(以下称“各商会”)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
各商会一致同意,商会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原则为“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对等开放、中立诚信”。
二、合作方式
1、由各商会负责当地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开放式分权管理的网络信息平台。
2、各商会建立有效的联系沟通机制,可以主动或应他方要求,相互间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寄送函件刊物等方式传递讯息。
三、信息交流内容
各商会一致同意,信息交流内容包括:
(1)区域内各地人文、经济、地理、资源等基本情况;
(2)各地营商环境和政策法规;
(3)行业及专业市场发展基本情况;
(4)地区或区域性大型经贸(展览)活动;
(5)合作项目推介;
(6)商会基本情况及会务活动等。
四、本协议的执行
1、各商会一致同意,由广东省工商联尽快提出共建网络信息平台规划方案与各商会协商一致后执行。
2、各商会一致同意,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可由各商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灵活掌握执行,至二○○五年召开各商会联席会议时,若时机成熟,再行研究决定信息交流的统一规范、基本项目以及信息合作分工。
3、各商会一致同意,本协议的精神原则上也适用各商会系统或属下的各级商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以及企业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合作,各商会并同意推动这种行业商会或基层商会的信息交流合作。
五、本协议作为《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的专题协议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在广州签署,一式十六份,由各商会各执一份。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总商会
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
澳门中华总商会
澳门厂商联合会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