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规定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产业厅(局)长联席会议精神,促进泛珠三角区域无线电业务的发展,加快无线电管理合作的进程,进一步维护好空中无线电波秩序,本着自愿参与、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特制定本合作框架。
一、 合作内容
(一)加强信息交流。
1. 建立各方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互通无线电管理机构联络方式,落实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边界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之间可建立直接联络制度,方便进行更密切、更频繁的信息通报及交流活动。
2. 共享边界地区的台站资料和电磁环境资料,避免边界无线电频率的互相干扰。审批频率和台站时,如存在越界或干扰的可能,应及时知会相关成员方。
3. 交流无线电管理经验,研讨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共同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加强联合监管。
1. 建立无线电监测网站互联,从技术层面实施跨省区无线电波的监管。
2. 制定跨省区的无线电监管联动方案。围绕保障航空、水上等重要业务安全,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警方案,举办联合演练。
3. 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管理的协作。各成员方在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管过程中,如涉及到多个省份,经相关成员方协商,开展区域性联合行动。
二、 合作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无线电管理合作工作会议制度",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产业厅(局)长联席会议确定的无线电合作事项,研究提交下一轮厅(局)长联会的无线电管理合作议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方轮流主持。工作会议联络处设在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同时各省设固定联络人一名,负责休会期间的联络工作。
(二)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无线电管理合作专题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对须进行双边、多边合作方可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讨论。每次会议由有需要的省提议,相关省区应有负责人参加。
(三)适时举办无线电管理研讨会、技术经验交流会和干扰查处情况通报会,共同研究无线电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相应对策。通过信息网络等多种形式交流各成员方无线电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