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共同愿望,是实现区域互联互动、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内在需要,对促进区域九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结合区域九省区价格工作实际,经区域九省区物价部门协商一致,特制定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 交流合作宗旨、原则
(一)宗旨。根据《价格法》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物价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运用价格杠杆和各项价格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物价部门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二)原则。坚持自愿参与原则,各方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物价部门交流合作,开展双边合作、多边合作的多层次互动,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行开放公平原则,在公平、公正、开放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努力打破各种影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价格壁垒或价格障碍,促进市场开放。遵循互利共赢原则,各方应高度重视,积极主动研究和落实交流合作措施,努力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
第二条 建立九省区物价局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九省区物价局长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和经验,研究、协调和决定区域各省区物价部门交流合作的重大事宜。联席会议由区域各省区物价部门轮流主办,上一届主办单位向下一届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当届联席会议确定下届联席会议的主办单位。会议的时间、议题、交流合作事项等由会议主办单位商区域其他省区物价部门后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也可以结合两次会议期间价格与经济情况,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提交议题、交流合作事项等建议。
(三)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由各省区物价部门综合机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主办单位的综合机构负责人为召集人。
(四)秘书处负责区域物价部门交流合作的日常工作和本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秘书处应根据本框架协议,拟定本届联席会议期间的若干具体交流合作项目、研究课题及其具体实施办法、分工协作意见,并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第三条 建立价格信息交流机制
(一)加强区域市场价格动态、价格信用状况和价格工作情况等方面信息的交流,建立长效信息沟通通道和机制,实现区域价格信息共享。
(二)实现区域各省区价格网站对接互通。在各自的网站上开通专门接口或通过链接、授权等方式,互相给予对方资料查询权,进而实现区域各省区重要的价格文件、价格监测信息、价格统计分析资料、农本调查资料、价格成本监审资料、价格监督检查信息、价格诚信信息的网上互通共享。
(三)建立区域各省区价格简报、重要价格文件互相交换制度。
(四)建立区域各省区涉及双边或多边价格事项通报制度。
第四条 建立重要价格政策协调机制
(一)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价格(收费)政策协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对西电东送、东油西输价格进行协调。研究制定有关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销合作的价格政策。适应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对区域内公路、铁路、航空、航运价格及延伸服务收费政策协调。协调商定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及输电线路使用的价格政策。
(二)重要大宗商品价格政策协调。实现对区域内粮食、生猪、家禽、农资、药品、电力、自来水等大宗商品和教育、旅游等重要服务项目价格信息的互通共享,研究、协调和商定相关价格政策,促进省区间大宗商品购销的紧密合作。
(三)农产品"绿色通道"价格政策协调。协调整治涉及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的价格、收费,加强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价格(收费)秩序,促进区域内农产品流通的顺畅。
(四)招商引资优惠价格(收费)政策的协调。开展对区域内有关促进招商引资的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以及电、水、土地价格优惠政策的统一协调,以防止恶性价格竞争。
第五条 建立统一开放的价格环境
(一)加强研究和协商,全面清理有关妨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价格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文件,创造优良的价格政策环境。
(二)拆除各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或限制本地紧缺商品输出或对本地产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价格(收费)政策壁垒,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外来工作人员合法价格权益的保护。落实国家有关清理涉及外来务工收费的政策。落实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人员与城市居民在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的价格收费政策。
(四)加强对外来投资者合法价格权益的保护。加强对涉及投资环境价费的整治,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努力营造秩序规范、竞争公平、收费合理的价费环境。
第六条 建立价格诚信合作机制
(一)联合整治市场价格秩序,建立区域间价格诚信体系。督促本地区有关企业切实履行价格承诺,防止因供求关系紧张而导致价格信用缺失。联合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必要时,区域各省区物价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或交叉检查。
(二)加强区域价格信用标准、评比、记录、披露、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协作和协调,加强各种价格信用建设活动的沟通和协作。
(三)互相开放本地区价格信用档案,互通本地区价格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四)在各自价格网站上,建立专门的标识,公布区域间重要的价格信用情况,表彰价格诚信企业,惩戒不良价格信用企业。
第七条 建立价格举报查处协作网络
(一)实现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间12358举报电话区域内的互通。价格举报者可以通过本地区的12358举报电话,也可以在本地区通过长途区号加12358打电话投诉举报外省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建立价格举报、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社会监督信息交流制度。
(三)建立区域间价格举报查处协作机制。接到对发生在外省的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投诉举报时,及时转送相关省区物价部门查处;接转举报件的省区物价部门尽快优先调处,及时反馈调处结果。对涉及省际间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相关省区物价部门加强协查,互相通报查处情况。
第八条 建立价格应急合作机制
(一)建立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发生重大价格显著波动、异常波动时,事件发生地省区及时将警情信息、应急工作情况向区域其他省区物价部门进行通报。
(二)加强区域内省际间应急措施的协调。出台价格应急措施特别是价格干预措施前,应考虑对相关省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向区域内其他省区物价部门通报,做好省际间应急措施的衔接,以取得应急工作的区域整体效应。
(三)加强区域内应急资源调配的协作与协调。
第九条 成立泛珠三角区域价格论坛
(一)论坛由联席会议主办单位同时承办,原则上与九省区物价局长联席会议同时召开。
(二)论坛的主要功能是:开展价格工作经验交流;对重大价格问题交换看法,互相启发;开展重大价格理论课题调研合作;举办专题研究班、考察班或培训班等。
第十条 建立各省区物价部门下属机构对口衔接落实机制
(一)区域各省区物价部门对口下属机构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积极提出交流合作建议,努力贯彻落实有关交流合作政策措施。
(二)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成立由有关对口下属机构组成的交流合作专责小组,负责重大交流合作事项的计划、落实,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本协议二○○四年九月七日于广东省佛山市签署,自签署之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
江西省物价局:刘忠林
湖南省物价局:张 正
广东省物价局:陈小川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韦艳兰
海南省物价局:刘善义
四川省物价局:罗在军
贵州省物价局:陈仁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明虎
(来源:广东省物价局)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