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合作网讯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推动了该地区“法律服务一体化”的构想。昨日(9月25日)在广州结束的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协调会议上,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9省区政府代表一致同意将《泛珠三角区域司法行政合作协议(讨论稿)》报请司法部批准。
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日华表示,在构筑和维护“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必然要利用市场、法律以及社会契约等手段进行调节和约束,需要司法行政在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打破区域内的法律服务壁垒成为此次协调会议的重要成果。
外地律师享受同等待遇
律师异地调查取证或申办执照手续繁琐,是阻碍法律服务市场一体化的重要障碍。目前律师异地开展业务,需经省厅、市局两级证明,不仅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也浪费了政府的行政资源。此次协调会提出通过简化律师所(行)的审批手续,降低符合条件的律师所(行)在区域内各地互设分所的门槛。各地业务部门表示将与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予以确认,并为外地律师提供与本地律师同等待遇。
协调会议还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月1日起生效后,司法行政机关将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唯一的管理部门。与会代表希望借此机会在泛珠区域内推动鉴定工作的共同规范。在机构登记、管理、监督方面,做到标准统一、结论互认、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联合整治法律服务市场
泛珠区域内各省区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平衡,如何在合作中谋求规范和共同发展是会议中另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代表们提出,首先要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信用标准、评比等方面的交流,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其次要共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区域间统一的诚信体系;最后还要加大各法律服务机构之间的帮扶力度,允许机构之间合作组办其他法律服务机构。
经济一体化同时还促使企业寻求跨省区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包括跨界的资信调查和法律顾问等。有代表提出,要通过行业协会整合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区域内法律服务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受理外来工原籍地法援案件
外来劳务工一直是广东法律援助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外来工的求助案件发生在原籍地,广东只能提供有关法律意见。此次会议针对外来工发生在原籍的求助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达成共识:一是健全和简化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节省办案成本和时间;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派制度,即案件可以在一个城市受理,然后转派到其他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碌之苦。
本次会议上广东省司法厅提出,可以考虑适当为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标准参考香港的经济收入。
刑释解教人员“异地托管”
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流动到其他地区打工,脱管和失控后可能重新违法犯罪。会议提出对这部分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异地托管”和“两头管、双落实”的管理方式,户籍地和所在地政府联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
会议同时提出建立泛珠三角社区矫正协调机制。对有一技之长但在本居住地不能安置就业的社区矫正对象,允许其跨地区就业;当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疾病等原因离开原居住、工作地时,原矫正机关可将其转交由拟迁至地方的矫正机关负责,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代管”。(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