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交换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
●协商解决CEPA解释和执行中的问题
●相互承认法律学位和执业资格
为了加强香港和深圳两地法律专业服务的合作,促进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交流和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与深圳市司法局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充分磋商,就合作问题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相互交换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法律文件,在条件许可时,应尽力为对方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书刊等,并探讨建立面向香港、深圳两地的专业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公布港深两地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信息。
第二条 通过不同形式,开展香港、深圳两地法律服务业的业务交流,包括共同举办法律专业研讨会、专题讲座,或在一方举办法律专业服务业务研讨会、专题讲座时邀请对方参加,以及两地开展定期友好互访活动,积极创造互访条件和便利,增进两地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加强两地法律服务业培训工作,通过互派法律工作人员到对方机构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实习等形式,并在条件许可时,安排培训课程,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相互了解及共同提高专业业务的素质。
第四条 两地尽快建立机制,以便认真研究及跟进CEPA的内容及在深圳落实情况,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理顺两地法律界合作事项。如有需要,将有关建议的具体内容向中央报告,并予以跟进。
第五条 按照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在各方条件许可时,研究、协商相互承认法律学位和执业资格以及推广法律服务业务合作与交流的办法。
第六条 双方共同探讨协助香港律师为深圳发展和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课题,鼓励和促进两地律师在深圳重大项目中加强合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
深圳市司法局局长 黄振芬
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七日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