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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协议》全文
2005-05-23 10:32:23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营造泛珠三角区域法治、公平、文明的税收环境,不断加强和深化税务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地方税务局通过协商,决定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机制,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协议各方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前提下,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各项要求,在各省(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以促进合作、服务发展为共同目的,本着“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携手发展”的精神,加强地方税务部门之间的合作,整合税收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在更广的范围、更高层次进行深入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协议各方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并对合作的领域、内容、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协议各方在合作中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相互协助,相互提供便利,实现互利共赢。

  (三)服务发展。协议各方通过合作提高税收工作水平,促进新型区域合作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实现本地区的共同繁荣。

  (四)求真务实。协议各方精诚合作,从实际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深化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议定合作内容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条  合作目标

  各成员方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一)整合治税资源,形成治税合力,加强税收管理,打击偷逃税,防止税收流失。

  (二)营造法治、公正、文明的税收环境,提供一切便利,促进资金、商品及其它要素的顺畅流转。

  (三)加强协调配合,为九省(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

  (四)相互交流工作经验,取长补短,提高税收工作水平。

  (五)互派干部到九省(区)兄弟地税系统挂职锻炼。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税收法治合作。学习交流在行政案件的审理、复议、应诉,重大案件的审理,税收执法检查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贯彻依法治税方略(二)税收征管协作。在必要的情况下,有关协议方根据需要相互提供跨省(区)经营纳税人的有关征管资料,定期交换与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务信息及有关经济税收数据。加强跨地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及时向企业外出经营目的地地税机关提供外出经营企业名单。交流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税务稽查协作。建立经常性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对跨省(区)税务案件进行联合稽查。交流稽查工作经验,分析税收违法动态,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及量罚等问题。完善合作机制,落实联系人员。

  (四)纳税服务协作。交流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相互提供纳税服务支持,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共同推进服务型税务机关建设。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合作,整合宣传资源,联合举办大型税收宣传活动,扩大宣传的覆盖面,降低宣传成本。

  (五)建立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协议各方承诺不重复征税,不擅自减免税,不出台和实施任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违背的单方面税收优惠措施。协议各方可以互派观察员,就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观察,提出建议。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款征收、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及时纠正和杜绝恶性税收竞争,防止税收流失,避免市场扭曲。

  (六)税收科研协作。加强各地税收研究会和税收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推进税收理论研究,促进税收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每年就税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调研,召开税收专题研讨会,为区域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理论支持,为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进言献策。

  (七)就其他需要合作的事项开展合作。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地方税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合作事宜。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与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省长(自治区主席)联席会议同步。

  (二)联席会议组织机构由九省区地方税务局局长组成的领导小组构成。联席会议是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加强税务合作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承办会议的省(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担任。任期自上次会议结束时起到本次会议结束后止。

  (三)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员,联络办公室设在各地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是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系人,原则上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任和1名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的干部担任,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及每次会议的筹备组织等工作。联络办公室建立确保协议和工作方案落实等协作关系正常发展的工作制度。

  (四)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和需要进行合作领域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邀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举办地的党政领导、有关税务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参加。

  (五)每次联席会议召开前,根据共同商定的议题,由主持单位负责会议议程拟定、会议后勤保障及其它会务工作,并事先书面通知各参加单位。会议确定的事项,由主办会议单位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领导小组各成员签名通过后发各地贯彻落实。

  (六)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协议各方根据合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协议各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席单位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专题工作小组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专题工作情况。

  第六条  本协议由泛珠三角区域税务合作会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可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九份,成员方各执一份。

(编辑:何静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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