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决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管理和利用好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的信息资源,为提升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区域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权威、及时的信息支持。
经九省区各方协商一致,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参加合作的成员为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机构,各成员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共同领导下,以实现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信息资源优势和信息快速反应机制,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健康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目的,互相尊重,紧密配合,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共同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资源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条 区域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合作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动、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 合作方针:
(一)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高效流动、广泛共享、科学管理;
(二)共同研究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解决方案,实现科学管理食品安全信息,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对特殊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数字化监管;
(三)共同研究发布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数据标准,提高信息共享效率;
(四)共同推进、建立和完善九省区食品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的监测与预测水平;
(五)共同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信息资源优势为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化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信息交互系统。依托“广东绿盾网”,建立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交互系统,籍此实现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
(二)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的数据标准。根据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公文管理、政策法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等行政办公信息的数据标准;许可事项、管理相对人、监管品种、药品检验、医疗器械检测、审评认证、不良反应、执业药师培训、产品注册、生产监管、流通监管、稽查工作等食品药品监管业务工作信息的数据标准等,为信息共享奠定技术基础。
(三)数据库。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共建政策法规、行政公文、机构部门、工作人员、许可事项、管理相对人、监管品种、药品检验、医疗器械检测、审评认证、不良反应、执业药师培训、产品注册、生产监管、流通监管、稽查工作等数据库,并建立行业专家数据库。
(四)食品药品信息网。九省区共建“泛珠江三角洲九省区食品药品信息网”,拟定栏目:合作文件、工作动态、综合新闻、重大公告、热点跟踪、思想学术、企业风采、泛珠江食品药品论坛、信息服务、数据库查询、下载区等。九省区合作成立网站编委会并制定网站管理规定。
(五)科研合作。积极跟进国内外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管理的科研动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应用课题研究。
(六)信息服务。以“泛珠江三角洲九省区食品药品信息网”为载体,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服务。
第五条 组织保障:
(一)建立“泛珠江三角洲九省区食品药品信息网”编委会(下称编委会)工作机制。编委会作为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合作的领导机构,并下设编辑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编委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机构轮流召集,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各方均有责任、有义务确保本协议履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编委会由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人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承办当年会议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任期自本次会议开始起到下次会议开始前止。原则上在每次编委会会议上决定下期主任委员的人选。
(三)编辑室由编委会成员单位分别委派一名具体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由承办当年会议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工作机构委派的具体负责人担任,任期自本次会议开始起到下次会议开始前止。编辑室应当建立有关工作制度。
(四)成立专题工作小组。各方根据合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由各方参与该合作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综合、协调工作。专题工作小组定期向编委会报告工作。
(五)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与合作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情况汇报会,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信息资源管理、数据标准、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科研攻关。
第六条 本合作协议有关的经费安排,按《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协议》精神执行,由编委会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泛珠三角九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内,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加内容,由各省区编辑室成员收集意见、综合协调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送编委会讨论决定。
编委会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协议于2005年11月日在签署。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 江西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