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合作网讯 记者今天(16日)从国家发改委网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于1月15日公布了针对粮油食品等部分重要商品的不合理涨价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发改委强调本次启动的价格措施是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只是限制企业不合理涨价,并非冻结价格。当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干预措施将会解除。
据了解,这次公布的《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要求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进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上规模的生产企业提价 须提前十天提价申请
《办法》规定,需要提价申报的经营者主要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经营者不论提价幅度高低,都需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提价的幅度、提价的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考虑到方便面、食用植物油、乳品生产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少数大企业生产的数量在全国市场占有较大比重,因此,规定上述行业中占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一次调价超4% 上规模批发、零售企业要调价备案
《办法》规定,调价备案的经营者主要是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经营者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调价后24小时内,向市或者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可以按规定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果对价格主管部门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违反干预措施 企业将受处罚
《办法》强调,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临时限制不合理涨价 并非冻结价格
《办法》强调,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措施启动背景:
据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
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超过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涨价;有的提前宣布涨价消息,制造涨价舆论,哄抬价格;还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
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在群众对价格上涨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个别小报小刊热衷于炒作涨价题材,渲染涨价气氛,严重影响社会心理预期。为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经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编辑:张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