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后,对于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变两次申报为一次申报,实现直通放行;对于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机构受理报检并签发通关单,将报检信息发送至目的地机构,由目的地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 (编辑:李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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