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章程
(2004年7月13日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是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有关精神,由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的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内地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工处及教育统筹局、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工暨就业局(简称“9+2”劳动保障部门)协商一致,自愿组成的劳务合作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宗旨是:坚持平等自愿、市场主导、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密切各方的联系和协作,务实推进区域劳务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加快统一、规范和发展区域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配置,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英文译名是:PAN-PRD REGIONAL LABOUR SERVICES COOPERATION JOINT CONFERENCE。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职责是:规划、组织、协调、促进区域劳务合作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域劳务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安排,签署区域劳务合作的总体和单项协议,协调推动各方落实合作事项。
(二)建立区域劳务合作机制和交流平台。建立各方互访交流和磋商机制,推进各方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险政策的协调和衔接;建立省区际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平台,推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维权和社会保险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建立流动就业合作机制,实行劳务输出帮扶制度,消除流动就业障碍,维护流动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合作机构建设,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协调泛珠三角区域与国内外的劳务合作交流,扩大本区域劳务合作的辐射力和影响力。
(三)组织开展区域劳务合作研究,探索新型的区域劳务合作模式,深化合作内容,推动劳动就业和人力资源政策制度的调整与创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9+2”全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首长组成,“9+2”全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成员单位。全体成员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共同主办,轮流承办”,承办单位原则上应为当年泛珠三角区域经贸洽谈会承办省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承办单位的首长为承办当年联席会议轮值主席,任期一年,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牵头拟订当年劳务合作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与下任轮值主席确定下届联席会议日期。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下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各成员单位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承办单位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牵头组织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协调提出联席会议承办单位,提交劳务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第九条 根据合作的需要,联席会议可设立专业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应机构组成,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设立顾问团,聘请政府领导、劳动保障部领导和资深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本区域劳务合作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对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对本区域合作提出建议、计划的权利;
(三)有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合作项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及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余参与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联席会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积极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三)为本会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合作项目经费由合作方协商解决。联席会议组织经费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工作协调小组提出草案,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可生效。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