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澳科技合作是粤澳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科研、技术、产业、人才、资本、服务等多个层面,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粤澳科技合作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条件,有着广阔的前景。按照“前瞻、全局、务实、互利”的原则和粤澳合作、共同发展的精神,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科技委员会共同协商,就双方加强全面科技合作,达成如下共识:
一、双方从大珠三角的战略角度,在粤澳科技发展优势互补的基础上,支持澳门成为广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平台,共同实现科技创新,提高双方科技的竞争力,实现两地科技及产业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二、双方共同创造条件,鼓励与支持广东高新技术产品通过澳门推向国际市场,特别是葡语国家、欧盟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需要,双方合作在两地举办科技方面的研讨会、展览会、技术交易会、讲座等活动。
四、推动两地科普合作,加强科普宣传和基础建设方面的交流。
五、双方的合作重点∶
1.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软件业、网络技术、信息服务业及电子商务。
2.医药与健康。传统中药工业的科技化、中药产业化关键技术的合作攻关、中药新药的开发及商品化、人才培养及信息交流的合作。
3.环保科技。粤澳可以就城市废水废气治理技术,防治噪声污染、水质污染等环保技术设备加强研究合作。
4.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粤澳可就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保护等领域开展高新技术方面的合作。
5.运用科技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利用科技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发合作及推广,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及名牌产品的档次和水平。
6.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并协商同意的其它合作重点。
六、双方要充分发挥各自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鼓励各界积极参与两地的合作,并在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方面因应各自的政策环境和资源予以支持。
七、通过在“粤澳联席会议”下设立“粤澳科技合作专责小组”,加强双方对两地合作的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管理。小组设有联络官员,以确保双方保持紧密联系,有助于双方的合作有效及顺利发展。
本《科技合作协议》于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共两份,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即生效。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