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东中西部互联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泛珠三角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就全面加强教育交流合作,推进教育资源共享和教育信息沟通,增强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磋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交流合作的组织和工作机制,及时交流各方的教育信息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交流合作的有关事项。
二、加强教育科学研究的合作,共同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的学术研讨。
三、加强各级各类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法制建设、办学体制、管理模式、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学改革、教师培养与培训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创新教育体制与机制。
四、加强高等学校校际交流与合作,鼓励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交流等。
五、加强科研项目和产学研合作,为区域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平台,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方便,并合作建立区域高等学校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学科和实验室。
六、加强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区域教育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机制,构建区域的教育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利用,加快区域教育信息化的进程。
七、加强内地9省(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信息交流。建立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网络链接。
八、建立省(区)教育厅厅长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协调决定区域教育合作的重大事宜,推进教育合作平台的建设。区域联席会议作为常设制度,每年举办一次,联席会议由各方轮流承办,会议主席由承办方担任。
建立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教育厅办公室主任协调制度。协调推进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组织推进具体的合作项目,并向年度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
九、上述框架协议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协议各方或部分协议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要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由各方政府或院校在其后的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十、本协议二○○四年七月十四日于广州签署,一式十一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教育厅
江西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
贵州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统筹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暨青年局、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