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是加快推动“泛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和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合作安排(CEPA)的要求,“泛珠三角”区域各方将按照“优势互补、注重实效、互利互惠、合作发展”的原则,突破行政区域界线,结成紧密的合作联盟,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区域间跨省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努力创造科技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互补互利、协调发展的多赢格局。在科技部的指导和支持下,经过充分讨论,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1.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科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九省区科技行政部门轮流主持。联席会议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科技厅,负责休会期间有关工作的协调和联络,各省区各派出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联系。
2.联合开展区域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涵盖整个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科技发展和创新体系的建设规划,在指导思想、发展战略、政策制度、科技攻关、人才交流、产业集群等方面形成协调共赢的共同体。认真研究“泛珠三角”地区与东盟的科技合作计划及推进措施。
3.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创新协作论坛。选择区域创新中的热点为主题,举办“泛珠三角”区域创新协作论坛,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界精英和政府官员共同研究发展的大计。
4.实行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联合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科技信息网络和交易网络,形成网上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交易;联合举办科技博览会、交易会、项目推介会,加快区域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
5.组成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联盟。围绕“泛珠三角”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引导区域内大中企业实行强强联合;逐步推进相互认可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相互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
6.建立科技项目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围绕“泛珠三角”的特色资源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在科技项目招标中,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等法人具有招标资格。
7.合作培养科技人才。互派中青年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到各方所属区域的相关部门学习、培训、挂职锻炼。联合开展科技合作、考察;合作实施人才培训、培养计划。
8.加强九省、区与香港、澳门的合作。积极主动推进香港、澳门与九省、区联合设立科技合作研究机制,支持“泛珠三角”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定期举办香港、澳门与九省、区的企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对接会。每次“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合作会议均邀请香港、澳门科技行政部门参加。
各省区科技部门应主动向主管省领导汇报,建议由广东省政府邀请八省区主管科技的省领导,于11月底共同签定“泛珠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协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