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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协议》(全文)
2004-11-18 16:13:47 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

  为贯彻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泛珠三角区域内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云南、贵州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政府决定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促进区域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促进港澳繁荣稳定,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实现区域内各省区共同发展。

  区域经济的紧密合作离不开环境保护合作。开展与区域经济合作相适应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整合区域环境资源,促进区域社会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内容。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区域环境问题,联手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推动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区域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互利共赢格局,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现区域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已经于七月十四日在广州签订,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被列为六个专项之一。为切实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根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精神,经各方环保产业协会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下,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以促进合作、增进友谊、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目的,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共同推进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全面提升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水平,为区域环境保护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技术支撑和物质保障,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1、自愿参与。各方本着发展环境保护产业,保护环境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各方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2、平等开放。各方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各方保持各自与其他省区合作机制,以相互吸取经验,促进共同发展。

  3、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优势集成和互补。

  4、互利共赢。各方应主动采取措施推进合作,提高合作效益利水平。实现合作各方共同获益,互利共赢。

  第三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推进区域环保产业合作,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1、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委员会,委员由内地九省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环保产业协会领导和各方若干名骨干企业领导担任。合作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环保产业合作重大事项。合作委员会主席实行轮值制,由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环保产业协会会长轮流担任,每年轮换。合作委员会会议,在当年轮值主席方所在地召开。

  合作委员会设常设秘书处,负责日常的协调联络工作,秘书处成员为合作各方产业协会秘书长。常设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秘书长由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兼任。

  合作委员会会议由轮值主席方负责筹备,下设会议秘书处,秘书长由轮值方环保产业协会秘书长担任,与常设秘书附一起筹备组织合作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会议议程和决议草案由常设秘书处负责。

  合作委员会会议,由轮值主席方主持,每次会议结束前确定下一届轮值主席方。

  2、制定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中、长期及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由常设秘书处在征求合作各方的意见基础上提出,经合作委员会会议批准。

  3、合作委员会经费筹集

  (1)以会养会,向参加会议的企事业单位代表收取会议费;

  (2)由参加合作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捐助,各方参加委员会的企事业单位均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会费标准由各方自定,收集的会员全部留各方,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本方开展区域环保产业合作之用。每年合作委员会开会期间向本方委员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4、合作委员会会议可与区域环境保护产业技术交流会同时同地举办。

  5、建立环保产业合作定期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每季)通报和交流各方环保产业发展及环保市场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邀请相关方参加,以增进友谊和合作。

  第四条 主要合作领域和内容

  1、定期轮流举办“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技术交流会”,在当年轮值主席所在地每年举办一次。不定期结合泛珠三角区域污染问题召开专题技术洽谈会。

  2、联合推荐优秀环保技术和产品,首先由合作各方推荐本方优秀环保技术和产品给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委员会,然后自合作委员会评审通过,以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合作委员会名义向本区域公开推荐,具体推荐办法由合作委员会制定。

  3、推动各方企业之间的合作,包括技术合作,合资、合作经营,合作投标,合作开发。

  4、区域内环保企业、技术、产品、资质互认,为合作各方环保企业在区域的经营、合作提供方便。

  5、举办“广州国际环保展览会暨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展览会”,此展览会由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经贸委、泛珠三角区域各方环保主管部门主办,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承办,其他省区环保产业协会协办。每两年举办一次,充分利用广州国际环保展览会的品牌效应,吸引更多的外商加入本区域环保产业的合作。

  6、环保产业信息交流与合作,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网站和刊物,交流产业信息。前期可依托“广东环保产业网站”和《广东环保产业》会利,设立“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专栏,各省区本身网站、刊物设置“泛珠三角区域环保产业”专栏,互相链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交流相关信息。

  7、定期召开本区域环保项目招商洽谈会,集中发布项目信息,共同开拓环保产业市场。

  第五条 本协议于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在香港签署。协议一式十一份,协议签署各方各执一份。合作委员会会议可根据环保产业发展需要,对协议补充修订。

  第六条 各方代表签字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西环保产业协会

  海南省环境科学学会(代)

  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香港环保工业协会

  澳门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编辑:李美仪)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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