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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行政长官。
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出意见。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机关包括政府总部及各部门。政府总部辖下各决策局负责制定政策及提出法案。各部门则负责执行法例和政策,以及直接为市民提供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司法工作,并解释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香港实施的各项制度均载列於《基本法》内。《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随即生效。
行政长官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具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按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亦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现任行政长官由800名来自各阶层的香港居民所组成的委员会选出。他在2005年6月16日自动当选,并於2005年6月21日获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委任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行政长官的职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他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同时亦负责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这些官员的职务。此外,他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和公职人员。
他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行政长官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他亦根据保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行政长官的其他职责包括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以及处理请愿和申诉事项。
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由2002年7月1日开始,行政会议成员包括问责制下的14位主要官员;目前共有15位非官守成员。成员的任免均由行政长官决定。
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行政会议的职权: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一次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徵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採取的措施除外。
何种问题应提交行政会议研究,是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由行政长官作出决定。行政会议各成员以个人身分提出意见,但行政会议所有的决议均属集体决议。行政长官如不採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须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行政会议与立法会的关系:行政会议就所有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如行政会议决定的政策涉及公共开支,就必须获得立法会的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才可以实行。行政会议亦在所有主体条例提交立法会前提供意见,并有权为立法会所通过的若干条例,制定附属法例。
立法会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经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
《基本法》规定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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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办法 |
第一届
(1998-2000) |
第二届 (2000-2004) |
第三届 (2004-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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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区直接选举 |
20 |
24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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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功能界别选举 |
30 |
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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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选举委员会选举 |
10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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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60 |
60 |
《基本法》订明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组成如须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及行政长官同意。任何修改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基本法》并订明最终的目标是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选举于2000年9月10日举行。这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00年10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一人出任。
立法会的职权: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制定法例:在拟订法案时,政府会先与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有关的谘询委员会,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有关商会和贸易组织以及区议会作出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法案内容可予以修订,直至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援。
政府下一步便是把法案提交行政会议考虑,倘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即提交立法会审议。行政会议通过法案的两个或三个星期内,法案便会刊登宪报并提交立法会首读。一般来说,有关法案的负责官员动议二读并发言解释该法案的法律意义及原则后,二读辩论会押后,而该法案会转交内务委员会研究。
议员通常在接续下来举行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新法案,并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加以研究,或以内务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审议工作。由此而成立的法案委员会会研究有关法案的一般法律意义及原则,以及法案的详细条文;法案委员会还可以审议与法案有关的修订条文。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工作后,便会向内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内务委员会随即讨论法案委员会的报告,以便将有关资料告知立法会议员,让议员准备在立法会内恢复有关法案的二读辩论。
一俟完成上述程序,法案便会交回立法会,并恢复二读辩论。如通过二读,则会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在此阶段,可对法案提出修订,然后再进行三读。经行政长官正式签署及刊登宪报后,法案便成为法律。
控制公共开支:财政预算案以拨款法案的形式提交立法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与审议法案的程序相若。有关拨款法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后,载有法案所列财政需求详情的预算案,便会交付立法会辖下的常设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核。待财务委员会完成审核预算案的工作后,拨款法案的二读辩论即告恢复。如拨款法案的二读议案获通过,法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然后再进行三读。
不包括在财政预算内的公共开支会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及批准。财务委员会亦会留意新政策带来的财政影响。
施政报告辩论:立法会会在行政长官宣读完施政报告后一个星期的立法会会议上,进行动议辩论向其致谢,而政府则会随后作出回应。辩论会上,议员可就政府政策的取向和修改事宜,提出意见。
此外,立法会议员亦不时就重要的政府政策或广大市民所关注的事项进行辩论。
立法会会议: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逢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报告;发言;发表声明;进行质询;审议、修订及通过法案;以及进行动议辩论。
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议员可用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发言,席上提供即时传译服务。会议过程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於《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
委员会制度: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监管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任务。立法会辖下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立法会主席以外的全体立法会议员,正副主席由议员透过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通常举行公开会议,审核及通过政府提交的公共开支建议,并在有需要时要求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公职人员解答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核财政司司长以拨款法案形式提交立法会的财政预算,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上述法案及有关的开支预算草案经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法案便会交回立法会进行辩论。
财务委员会辖下设有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是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政府当局有关开设、重行调配和删除首长级职位,以及更改公务员各职系和职级架构的建议,并就该等事宜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工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核政府在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下,用於工务计划工程及由/代受资助机构进行的建造工程的开支建议,并就该等开支建议向财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政府帐目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就审核政府及属於公开审计范围内的其他机构的帐目及衡工量值审计结果所提交的报告书。在认为有需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的人员出席公开聆讯,提供解释、证据或资料;委员会亦可就该等解释、证据或资料,邀请任何其他人士出席公开聆讯以提供协助。出任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的七位议员,均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而任命。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负责研究与议员申报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考虑关乎议员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调查涉及议员登记及申报利益的投诉;就与议员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提出建议;以及对“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等各项安排进行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由七位议员组成,全部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而任命。
内务委员会:除上述三个常设委员会外,立法会亦设有内务委员会。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除外的全体议员组成,其正副主席由议员互选产生。内务委员会通常每逢星期五下午举行会议并负责处理与立法会工作有关的事务,为全体会议作好准备,并决定应否成立法案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研究已提交立法会的法案及附属法例。
法案委员会:除立法会主席外,任何立法会议员均可加入法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负责审议所获交付的法案的原则及法律意义,并可考虑法案的详细条文,及提出与法案有关的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完成审议工作后,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当有关的法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或经内务委员会决定通过,法案委员会即告解散。
议事规则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并向立法会提出其认为所需的修订。委员会由12位议员组成,全部由立法会主席根据内务委员会决定的选举程序而任命。
事务委员会:为监察政府在不同政策范畴的施政,立法会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负责监察及研究政府的政策。在重要立法或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事务委员会亦会就该等建议提供意见。此外,并研究由立法会或内务委员会交付事务委员会讨论,或由事务委员会委员自行提出讨论,且备受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
区域组织
区议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届区议会选举於2003年11月23日举行,为18个区议会选出400位民选议员。此外,亦有27位当然议员(为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及102位委任议员。第二届区议会的任期由2004年1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18个区议会负责就影响区内居民福利的事宜,以及政府为有关地区制定的计划是否足够和施行的先后次序,提供意见。各区议会亦负责各区的环境改善工作,并在区内推广康乐、文化和社区活动。
行政体制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政府总部内11个决策局,以及67个部门和机构执行。在各决策局、部门和机构工作的大部分人员均为公务员。
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政务司司长与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及11名局长,同属政府最高层的官员。政务司司长是可以临时代理行政长官职务的三名司长中最高级的一位。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所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并在确保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得以协调方面担当重要角色。
公务员:公务员制度为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提供人手。在2005年9月30日,整个公务员队伍有僱员约156 000人(不包括约1 500名法官及司法人员和廉政公署人员),佔香港工作人口约4%.随着工作程序不断简化和自愿退休计划的推行,公务员人数在2004/05年度减少了约2%.自1994/95年度至今,每年由於各种原因,包括辞职和退休而流失的人数,佔实际员额的2%至6%不等。公务员编制已由2000年年初的约198 000个职位逐步减少至2005年9月30日的约164 000个职位,减幅达17%.政府的目标是在2006/07年度或之前将公务员编制削减至大约16万。
公务员队伍可说是个统一的体系,所有公务员均按同一程序受聘,并受类似的纪律守则所约束。公务员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行政长官和各主要官员制定政策,执行决定,并管理所负责范畴内的公共事务。
由於香港地方密集,过去的经验证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以及在其他地方由法定公共机构执行的许多职务,由同一批公务员负责执行较为有利。因此,香港公务员的职责极为多样化。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除了指明的例外情况,1997年7月1日或以后入职的公务员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法律制度
刑事检控: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负责香港的一切检控工作,亦只有律政司司长才可以决定应否就某一宗或某一类案件提出检控。同时,律政司司长也须负责指导及监管检控工作。
律政司司长并不参与刑事罪行的侦查工作,因这些工作是警队和其他执法机关的职责。但这些机关完成侦查工作后,律政司司长便须决定有关证据是否足以向任何人提出刑事控罪。虽然律政司司长是政府成员之一,但他决定检控政策时,不受政府影响,也不受审讯案件的法庭影响。他在这方面执行的职务,是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之一。《基本法》第六十三条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司长和司内律师并非对每宗检控案件提出意见。一些由裁判官聆讯的属经常发生的轻微违例案件,会由执法机关根据律政司司长发出的准则处理,无须每次都交由律政司决定。不过,律政司司长负有监督检控工作的总责。很多敏感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必须经他同意才可提出检控的一切案件,他都会亲自处理或授权专人处理。
香港司法机构的组织:香港的法院是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司法机构的首长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他在执行行政职务时,由司法机构政务长予以协助。
司法机构的职权:司法机构负责本港的司法工作,聆讯一切检控案件及民事诉讼,其中包括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於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独立审讯:根据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机关影响。香港一向依循这项原则。政府行使管治权力时,必须依法而行。行政长官、公务员或警务人员除非已获法律赋予他採取行动的权力,否则不能运用任何权力。政府如有越权或滥用权力,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诉。补救措施方面,控告政府的讼案与控告一般市民的讼案并无分别。由於司法独立,司法机构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以维护法治及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制定新法例的机构,也不能违反人权,或违反历来由法官确立的法律原则。
陪审团制度:极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和涉及大量毒品的案件,均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会同由七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审讯。如法官下令,陪审团成员可增至九名。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审团以多数票来决定,而所需的多数票数目则视乎陪审团成员人数而定。就某些民事案件而言,当事人可选择由陪审团对事实的争议作出裁定。
如死因裁判官决定由陪审团陪同研讯死因,可委任五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在一些规定情况下,死因研讯必须在陪审团陪同下进行。死因研讯的目的在於确定死者的身分,以及有关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基於法治及司法独立的精神。《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订下宪制框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与中国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香港现行的条例可在互联网上阅览(网址:http://www.justice.gov.hk)。
香港特区的法律:香港特区目前实施的法律包括:
1.《基本法》;
2.《基本法》附件三载列的全国性法律;
3. 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採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
4.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与防务、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区自治范围以外的事务有关的全国性法律,可以由香港特区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条全国性法律适用於香港特区。
司法机构:香港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於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责时完全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关影响。
香港的法院是由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组成。
律政司:律政司由五个专责法律工作的科别组成。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亦是香港特区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并负有对本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
法律政策科及律政司司长办公室提供各项专业服务,以支援律政司司长执行职责,并就政府正在考虑的所有法律政策事宜提供资料。该科亦就司法、法律制度、法律专业、人权、《基本法》及中国内地法律等问题,提供意见。负责为法律改革委员会进行各项研究并担任秘书工作的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亦隶属法律政策科。
民事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见、草拟商业合约及专营权文件,并代政府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及调停事宜。
法律草拟科负责以中英文草拟一切法例(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并协助将法案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该科亦负责香港法例的编辑工作,以及更新“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内的香港法例版本。公众可在互联网上免费查阅该电脑系统备存的资料。
刑事检控科的律师负责大部分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在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大都由他们进行检控工作。有需要时,他们会到裁判法院出庭检控。该科亦负责向执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指引。
国际法律科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国际公法的法律意见。科内律师也参与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洽谈协议的工作,并处理外地或香港特区提出的国际司法合作请求。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由律政司司长或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课题,并拟备报告书。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法律学者、执业律师及社会贤达。
委员会先后发表的报告书,课题广泛,包括商业仲裁、资料保护、离婚、售卖货品和提供服务、无力偿债、欺诈行为及法例释义等。多份报告书的全部或部分建议已付诸实行。委员会目前研究的专题计有:私隐权、出任陪审员的准则、预前指示、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及按诉讼结果的收费。
法律专业:截至2005年10月,香港有942名执业大律师、5 525名执业律师和690家本地律师行。另有约34家外地律师行、723名註册外地律师,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师行和本地律师行组成的六个註册联营团体。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凡合符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乎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
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
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方面,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总值不超过155,800元,便符合资格。如案件属因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范围而引起争论且有充分理据者,则法律援助署署长可以免除财务资源上限的规定。案情审查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信纳申请人具备充分理由在该宗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或抗辩。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律援助署署长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
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通过经济审查,审查规定与民事诉讼相同。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155,800元的限额,法律援助署署长仍可批准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不过,对於刑事上诉案件,申请人必须令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他具备充分的上诉理由,才会获批法律援助。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申请人的申请,但假如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则可由法官批准给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谋杀、叛国或有暴力的海盗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可向法官申请法律援助,无须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这项计划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上限(即155,800元),但低於432,9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法律协助。计划适用於索偿额超过六万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僱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不限。
当值律师服务:香港律师会与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的三项法律辅导计划,均由政府资助。
当值律师计划以酬劳方式聘请私人执业大律师和律师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当值。这项计划为所有年龄在16岁以下的少年被告,及大部分被裁判法院检控而无能力聘请私人律师代表出庭的成年人被告,提供代表出庭的服务。如获当值律师出庭代辩,被告须缴付300元手续费。2002年,获当值律师计划提供代辩服务的被告人共达45 162名。
有840多位义务律师参与的法律谘询计划,在九个夜间中心每星期共提供10次服务。2002年,经该计划处理的个案有6 084宗。该计划的申请人无须通过经济审查。
此外,亦设有一项免费电话法律谘询服务。该项谘询服务设有八条24小时服务的电话热线,就73项法律资讯提供粤语、普通话及英语录音讲解服务。2002年,该热线曾为51 058个谘询个案提供服务。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