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包括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专利权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专利权人可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行政处理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司法途径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广东省目前对专利民事纠纷案件有一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二审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请求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事程序是怎样的?
(一)请求人提交请求书及相关证据
1.请求书
(1)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交请求书副本份数;
(2)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
(4)请求的具体事实、理由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分析对比。
2.证据
(1)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侵权行为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侵权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据;
(3)当事人主张的其他证据;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资料。
3.其他材料
(1)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载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向广东省内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按照《广东省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试行)》缴纳有关费用。
五、请求行政调解其他专利纠纷的办事程序是怎样的?
(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二)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3.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七、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假冒他人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冒充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九、冒充专利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怎样投诉或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发现有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可以直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投诉或举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投诉电话:020-87685019。
资料转载自《专利知识问答》,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