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出处的标志,目的是将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运输业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并非仅限于盈利性的服务,也包括非盈利性的服务,例如,医院和学校等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所提供的服务。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有民族歧视性的;
6、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7、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8、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地名及标志性建筑的名称。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3项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编辑:何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