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施秉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对杉木河景区漂流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根据该文件有关规定,贵州省施秉县杉木河漂游有限公司不能再经营杉木河漂流业务。同年12月21日,该公司将施秉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昨天,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备受关注的“民告官”案件。
原告漂游公司诉称,1993年,经过施秉县人民政府同意,该公司经理刘金生以外来投资者的身份对施秉县杉木河漂流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经营,经过施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2005年被告施秉县政府下达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杉木河景区漂流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施府发(2005)10号文件,委托施秉县风景管理处对杉木河景区进行经营活动。
施秉县旅游局根据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下达了《关于对我县境内开展旅行业务的旅行社和公司资质情况的核查的通报》,禁止原告方经营杉木河漂流业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所投资的资产和经营权。
对此,被告施秉县人民政府辩称,杉木河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属于国家资源,施秉县人民政府有代表国家对其实施统一管理的权利。而根据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施秉县杉木河漂流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对景区的经营权,没有开展漂流活动的资质。此外,原告已经混淆了景区经营权与企业经营权的概念。
鉴于上述的理由,被告施秉县人民政府认为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在行使对景区的管理权利,并无不当。
据悉,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李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