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日)笔者从广东省政府获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发布实施,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三角力争提前执行国Ⅳ标准,全省将强化在用车监管,严格新车登记管理,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油品,建立机动车尾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运营车辆,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分担率,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新车准入门槛再提高
《方案》提出,按国家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珠江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Ⅳ标准。广东省环保局将按照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公布符合我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
自今年1月1日开始,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09年10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2010年10月1日前,珠三角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目前,由广东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正与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确定国Ⅲ标准成品油供应方案,国Ⅲ标准的成品油供应方案、油品质量方案已报省政府审批,省环保局正在抓紧制定符合国Ⅲ的排放标准,需进一步论证后上报省政府。
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方案》提出,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广东省质监局资格认证,并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格。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法上路者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据悉,全省将不定期进行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维修;停放地(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抽检不合格,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运营车辆,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可以正常使用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提前报废进行补助。
《方案》还提出,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
《方案》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
(编辑:张子军)